违规下载技术资料自己偷偷持有犯法吗

时间: 2024-04-23 15:59:42 |   作者: 行业资讯

  本报综合 违规下载公司核心技术资料,但只是自己偷偷持有,会犯法吗?近日,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相关侵犯商业机密刑事案件。

  作为一家专门干超宽带芯片研发与销售的高新技术企业,为防资料外泄,长沙某半导体科技有限公司要求员工签订保密及竞业限制协议,为员工开通的VPN库、研发服务器、邮箱的账户密码均具有唯一性,同时根据员工的不同分工对研发服务器设置了不同的操作用户权限。公司明确规定,所有技术人员的数据研发工作必须在公司服务器上进行;员工用于登录VPN库、研发服务器的账户密码专管专用,不得外借;从服务器上下载资料,应当填写申请单,经总经理审批后,通知IT保密部门处理。

  但公司模拟射频部的负责人兼公司首席技术官黄某,却没有遵守协议。黄某全面负责公司研发部门的产品研制、研发规划与管理工作,尽管如此,他在公司服务器上却仅能对其所在部门的技术文件等进行读取、下载,对其他部门的只能查阅。为获取更多的技术文件,黄某利用其职务便利,谎称有必要进行权限管理测试,从下属员工杨某处骗取了专用于技术测试的高权限账号。

  2022年4月至9月间,黄某未经公司授权,先后23次在公司或住所使用自己和杨某的账号,将公司服务器内大量的核心技术文件下载到公司配发的办公电脑中,再拷贝至私人硬盘、U盘内。为掩盖上述行为,混淆他人视线,黄某还对文件进行了加密、压缩、删除处理,并修改了文件名。

  同年10月,公司一员工在进行工作复盘时,发现服务器内存在异常文件。经公司IT保密部门全面调取、分析相关操作记录,在初步掌握黄某涉嫌犯罪的证据后,公司向公安机关报案。此时,黄某已经向公司提出辞职。经鉴定,黄某非法从公司获取的部分技术信息属于不为公众所知悉的信息。经评估,上述商业机密的许可使用费为181万元。

  黄某到案时,上述商业机密尚未披露、使用或允许他人使用。黄某对其犯罪事实供认不讳,且自愿认罪认罚。法院认为,黄某以不正当手段获取权利人的商业机密,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侵犯商业机密罪。综合黄某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以及其行为对社会的危害程度,法院以侵犯商业机密罪判处黄某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

  法官认为,商业机密,是指不为公众所知悉、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并经权利人采取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它可以是一项核心技术,一个产销策略,也可以是一份客户名单、一种经营方法等等。

  实践中,侵犯商业机密犯罪多发生在软件开发、生物科学技术、机械制造等高新技术产业。犯罪主体既包括自然人,也包括单位。其中,自然人多为有权接触到商业机密的在(离)职公司高管、技术人员等,且大多拥有高学历。

  例如本案,就是公司高管。有必要注意一下的是,其以不正当手段获取商业机密,但尚未对外披露、使用的行为,在司法实践中被称为持有型侵犯商业秘密行为。2020年《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五条明确规定,对于持有型侵害商业机密行为,权利人的损失数额可以根据该项商业机密的“合理许可使用费”确定。

  国企高管离职后,入职其实际控股的公司,并利用掌握的商业机密,制造相关同类产品,给前东家造成损失,这名高管的行为会带来怎样的后果?近日,株洲市天元区法院微信公众号公布了一起相关案例。

  被告人马某曾是株洲市某大型国有企业A的高管,从事相关技术研发工作。2017年其离职到自己实际控股的长沙某技术公司B从事原来领域的相关工作。公司经营中,马某先后招募其在A公司的老同事向某、刘某等人为核心组建研发团队,利用上述人员的技术便利,在B公司开发主要产品的研发过程中,不同程度地参考、使用原来掌握的相关技术,用于制造相关同类产品。经相关司法鉴定,认定其生产的产品与A公司的产品具有同一性,该产品的技术信息具有非公知性,价值共计466万元。

  天元区法院一审认为,B公司及马某侵犯的技术均是不为公众所知悉,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并经权利人采取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属于商业机密。被告单位B公司违反保密义务,使用其掌握的商业秘密,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应当以侵犯商业机密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马某系单位犯罪的主管人员,也应判处刑罚。综上,天元区法院依法判处被告单位B公司犯侵犯商业机密罪,判处罚金500万元;被告人马某犯侵犯商业机密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100万元。同时,就株洲市某大型国有企业A提起的附带民事诉讼,亦依照法律予以了部分支持。

  一审判决后,马某不服,提起上诉。二审法院审理后,依法作出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的判决。目前该案已生效。据悉,该案系湖南省首例侵犯国有企业商业机密暨附带民事诉讼案件。本报综合

  离职员工侵犯商业机密怎么办?近日,长沙县法院微信公众号公布了一起相关案件。

  A、B公司系两家同类科技公司。魏某系A公司资深销售员,义某、董某和王某系掌握A公司核心设计图纸的技术员。公司与他们都签订了保密及竞业限制协议。赵某系B公司法定代表人。

  一次偶然的相遇让魏某和赵某达成了“合作计划”:把义某、董某和王某从A公司“挖”到B公司工作,利用他们掌握的商业机密为B公司创造更多的收益。在“技术入股”“销售入股”和“股权分红”的承诺(画饼)下,义某、董某和王某纷纷从A公司离职,“奔向”了B公司。

  上述五人以手机拍照、U盘拷贝、原图修改等方式窃取A公司商业机密后,用于B公司生产经营。经专业机构鉴定评估,A公司因被侵权造成的损失约为150.1万元。

  法院经审理认为,本案中,被害单位投入大量人力、物力、财力,苦心钻研技术信息,用于生产经营,并采取签订保密协议等措施,严格保密,应认定为商业机密。被告人魏某、义某、董某、王某违反保密义务及权利人保守商业机密的要求,使用掌握的被害单位商业机密,擅自生产、销售包含被害单位商业机密的产品,情节严重,均构成侵犯商业机密罪;被告人赵某明知他人以不正当手段获取商业机密,仍予使用,构成侵犯商业机密罪。被告单位明知他人违反保密协议及权利人保守商业机密的要求,仍使用该商业机密进行生产经营,情节严重,亦构成侵犯商业机密罪。

  综合考虑被告单位及五名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和危害程度,法院对五名被告人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至一年六个月不等,并处罚金;对被告单位判处罚金。同时责令五名被告人及被告单位向被害单位退赔经济损失。本报综合返回搜狐,查看更加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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